依據「事務管理規則」第一百十一條訂定。
教學實習場地外借以不影響本校正常教學為原則。
- 借用對象:非商業性為目的之機關或公益性團體。
- 用途範圍:以舉辦公益或學術性教育訓練、研習等活動為範圍,不得做為商業營利之用。
- 借用申請:向本校總務處提出,經協調相關單位核可後方能借用。(申請表另訂)
- 場地維護:使用時應愛惜公物、保持整潔,如須臨時安裝設備,應會管理人員辦理。
- 損壞理賠:借用時宜注意場內外一切設施之正當使用,如有損毀應按價賠償。
- 收費:水電瓦斯費收取標準,訂為每一場地每次新台幣貳千元正,惟與本校協辦之活動則折半收取。
- 歸還:用畢清掃乾淨恢復原狀,請保管人檢查點收。
本規則提交本校行政會報通過,經校長核定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場地租用辦法及申請表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