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畢業條件說明(103、104、105學年度入學者適用)
綜合高中部 | 高職部 |
下列條件「同時達到」,准予畢業並發給畢業證書: 一、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未滿3大過。 二、修業期間未逾5年(包括重讀、延修,但不包括休學)。 三、每學年學業總平均成績及格。 四、依教育部所訂課程規定修畢應修課程,且總學分達160學分以上。 五、必修科目全部及格。 六、專門學程中專精課程及格達40學分(含核心科目26~30學分)以上,並修習專題製作至少2學分及格,始得於畢業證書上加註該專門學程名稱。 | 下列條件「同時達到」,准予畢業並發給畢業證書: 一、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未滿3大過。 二、修業期間未逾5年(包括重讀、延修,但不包括休學) 三、總學分達160學分以上(含體育、全民國防教育、健康與護理)。 四、部定必修科目學分數及格率達85%。 五、專業及實習科目至少修習80學分,並至少60學分以上及格(包含實習科目至少30學分以上及格)。 六、專題製作至少須2學分及格。 |
學分表
106學年入學適用
107學年入學適用
108學年入學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