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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架構 / 畢業門檻

學生畢業條件說明(103、104、105學年度入學者適用)

綜合高中部

高職部

下列條件「同時達到」,准予畢業並發給畢業證書:

一、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未滿3大過。

二、修業期間未逾5(包括重讀、延修,但不包括休學)

三、每學年學業總平均成績及格。

四、依教育部所訂課程規定修畢應修課程,且總學分達160學分以上

五、必修科目全部及格

六、專門學程中專精課程及格達40學分(含核心科目26~30學分)以上,並修習專題製作至少2學分及格,始得於畢業證書上加註該專門學程名稱。

下列條件「同時達到」,准予畢業並發給畢業證書:

一、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未滿3大過。

二、修業期間未逾5(包括重讀、延修,但不包括休學)

三、總學分達160學分以上(含體育、全民國防教育、健康與護理)

四、部定必修科目學分數及格率達85%

五、專業及實習科目至少修習80學分,並至少60學分以上及格(包含實習科目至少30學分以上及格)

六、專題製作至少須2學分及格。

 

 

學分表

 

106學年入學適用
107學年入學適用
108學年入學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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