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關西高中教師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新竹縣關西高中教師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根據人民團體法及教師法設立之團體,以非營利為
目的。
第三條 本會以提升教師專業自主、保障教師權益、增進教師福利
、協助校務發展為宗旨。
第四條 本會以新竹縣關西高中為組織區域。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於新竹縣關西鎮東安里中山東路二號關西高中。
第六條 本會任務如下
一、維護教師專業自主,協助教師進修,提升教學品質。
二、參與協議訂定本校教師聘約。
三、研究並協助解決各項教育問題及調解爭端。
四、派代表參與教師聘任、申訴及其他與教師相關之法定
組織。
五、依教師法規定教師義務事項制定教師公約。
六、依教師法提供學校行政決策與興革意見。
七、保障本校學生受教權。
八、監督離職給付儲金機構之管理、營運、給付等事宜。
九、協助教師辦理各項聯誼活動。
十、維護其他有關本校教師權益之事項。
第 二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為正式會員及榮譽會員。
凡本校聘任之專任教師,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長審
查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成為正式會員。非正式會員
願意為本會工作或捐款者,得由理事會決議並徵詢本人
同意後成為本會榮譽會員。
會員於退休、離職時,即自動喪失資格。
會員不繳納會費,則自動喪失資格。如欲恢復會籍,可於
繳納會費後,提出書面,申請,重新成為正式會員。
榮譽會員由本會致送證書,得受邀參與本會所辦之各項活
動及享受本會之各項服務與福利,但不負擔章程中規定之
各項義務,亦不享受章程第十一條第一、二、三款之權利。
第八條 本會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理事會查明屬實,並經會
員大會決議,得取銷其會員資格 。
一、受有期徒刑之宣告者。
二、違背本會之宗旨獲大會決議者。
三、不遵照本會組織章程旅行會員義務者。
四、有不名譽之行為者。
第九條 會員得以書面向本會申請退會。
第十條 會員喪失或經取銷會員資格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
予退還。
第十一條 本會會員享有下列之權利:
一、對會務之發言權、提案權、連署權、表決權。
二、本會各項職務之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三、申請及請求調解糾紛權。
四、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五、享受本會提供之各項服務與福利。
第十二條 本會會員應盡之義務如下: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各項決議。
二、擔任本會委託之任務。
三、繳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之權益。
第 三 章 組織與職權
第十三條 本會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監事
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革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
三、決議入會費、常年會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資格之取銷。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有關之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
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
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
餘留之任期為限。
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
寡為序;票數相同者,以抽籤定之。一人同時獲選理事、
監事,應依當事人意願決定之。理監事出缺,由候補理監
事遞補仍不足章程所訂名額三分之二時,應召開臨時會員
大會進行補選,亦得經理事會同意,採用通訊選舉,但通
訊選舉不得連續辦理。
第十六條 理事會置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由理事互選之。
理事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
會、理監事聯席會主席。
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
由副理事長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七條 理事會之職務如下:
一、議決召開會員大會之相關事項。
二、審查會員入會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長或副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總幹事、秘書、各組組長及其他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八條 監事會置監事主席一人,由監事互選之,以監察日常會
務,並主持監事會議。
第十九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核算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監事主席。
四、議決監事主席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監視之任期均為兩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任期
為兩年,其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理事長、副理事長、監事主席均為無给職
第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或被取消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 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第二十三條 本會監視不得兼任會務工作人員。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設辦事處、總幹事、秘書、各種委員會、工作小
組、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訂定,變更時亦同。
第 四 章 會 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兩種,由理事長召集,
定期會議召急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於每年五月(或六月)召開一次,臨時會議則於
理事會認為必要,會經會員五分之ㄧ之請求 或監事會
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
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 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
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資格之取銷。
三、理事 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議、監事會議每學期各召開兩次,由理事長及
監事主席召集,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招集時,除臨時會議,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
知會議之決議,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
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
第二十九條 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
代理,因故不能出席,應遞送書面請假函件;連續兩次無
故缺席,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
第 三十 條 理事長或監事主如無正當理由不召開理事會或監事會超
過兩個會次者,應報請主管幾關解除理事長會監事主席
職務,另行改選。
第 五 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 : 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台幣兩百元整。
二、常年會費 每學年應繳年費五百元整,且於每年九月
一次繳納。
三、會員捐款。
四、基金及其孳息。
五、理、監事聯席會議審查通過之其他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所以經費應以本會名義存放公營金融機構或郵政單
位。
第三十三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
第三十四條 理事會應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經理事會審核後,將
審核結果依並提報會員大會通過之。
第 六 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章成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辦理
第三十六條 本章成經會員大會通過,向主管機關報後實行,變更時
亦同。
第三十七條 依據教育部中部辦公室九一教中三字第O九一O五二三九
六四號函示自九十二年學年度(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一日)起
本校更改校名為國立關西高級中學 本會自該日起配合更
名為 新竹縣關西高中教師會。
第三十八條 本會若解散時 剩餘財歸屬本會所在地之政府主管機關指
定之機關團體不得為私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