館務章則 / 圖書館影印/列印服務規定

圖書館影 印/列印服務規定

 中華民國1130829日圖書館委員會審議通過

依據:圖書館法第 八 條規定辦理

圖書館辦理圖書資訊之閱覽、參考諮詢、資訊檢索、文獻傳遞等項服務,得基於

使用者權利義務均衡原則,訂定相關規定。

一、在不違反著作權法之前提下,本館二樓設有黑白影印機/印表機提供讀者影印/列印所需本館館藏或個人資料。

二、本館採自助式影印/列印服務,自行操作機器影印所需資料。(請告知館務人員始得操作)

三、影印/列印前請參閱機器操作程序說明、再行影印/列印,如遇有任何不解之處及影印/列印效果不良、缺紙、夾紙或機械故障情形,請向館務辦公室人員詢問。

四、影印/列印所需之紙張、碳粉等耗材由本館提供,使用者若自行攜帶紙張影印仍需付費。

五、影印/列印機內空白影印紙請勿私自取用,若經發現將以竊盜依法送辦。

六、影印/列印機各項功能請依面板指示操作,如有任何疑問,請洽詢館務辦公室人員。使用中如遇任何故障,請立即暫停使用並通知館務辦公室人員;若因人為操作不當,導致機器或本館館藏資料損壞,需負起賠償責任。

七、影印/列印費用:A4三元,B4三元,A3四元(均為單面計算)

八、使用者不得非法影印文件,並應遵守智慧財產權之相關法律規定,若有違法須自負法律責任。

茲節錄著作權法著作合理使用範圍之相關規定如下:

    條  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

第四十八條  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博物館、歷史館、科學館、藝術館或其他文教機構,於下列情形之一,得就其收藏之著作重製之:

一、閱覽人供個人研究之要求,重製已公開發表著作之一部分,或期刊或已公開發表之研討會論文集之單篇著作,每人以一份為限。

第九十一條  擅自 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九、影印/列印使用者請自行投幣於投幣盒(不收紙鈔,可找零)館務人員於每月或每學期結算繳交學校公庫並公告收據

(個人若需收據請於簽寫清冊後自行至總務處出納組繳交並回填收據號碼查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