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書館影 印/列印服務規定
中華民國113年08月29日圖書館委員會審議通過
依據:圖書館法第 八 條規定辦理
圖書館辦理圖書資訊之閱覽、參考諮詢、資訊檢索、文獻傳遞等項服務,得基於
使用者權利義務均衡原則,訂定相關規定。
一、在不違反著作權法之前提下,本館二樓設有黑白影印機/印表機提供讀者影印/列印所需本館館藏或個人資料。
二、本館採自助式影印/列印服務,自行操作機器影印所需資料。(請告知館務人員始得操作)
三、影印/列印前請參閱機器操作程序說明、再行影印/列印,如遇有任何不解之處及影印/列印效果不良、缺紙、夾紙或機械故障情形,請向館務辦公室人員詢問。
四、影印/列印所需之紙張、碳粉等耗材由本館提供,使用者若自行攜帶紙張影印仍需付費。
五、影印/列印機內空白影印紙請勿私自取用,若經發現將以竊盜依法送辦。
六、影印/列印機各項功能請依面板指示操作,如有任何疑問,請洽詢館務辦公室人員。使用中如遇任何故障,請立即暫停使用並通知館務辦公室人員;若因人為操作不當,導致機器或本館館藏資料損壞,需負起賠償責任。
七、影印/列印費用:A4三元,B4三元,A3四元(均為單面計算)。
八、使用者不得非法影印文件,並應遵守智慧財產權之相關法律規定,若有違法須自負法律責任。
茲節錄著作權法著作合理使用範圍之相關規定如下: 第 十 條 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 第四十八條 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博物館、歷史館、科學館、藝術館或其他文教機構,於下列情形之一,得就其收藏之著作重製之: 一、閱覽人供個人研究之要求,重製已公開發表著作之一部分,或期刊或已公開發表之研討會論文集之單篇著作,每人以一份為限。 第九十一條 擅自 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
九、影印/列印使用者請自行投幣於投幣盒(不收紙鈔,可找零),館務人員於每月或每學期結算繳交學校公庫並公告收據。
(個人若需收據請於簽寫清冊後自行至總務處出納組繳交、並回填收據號碼查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