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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教基金會組織章程

財團法人國立關西高級中學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廿五日訂定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廿六日第一次修訂

中華民國一O八年五月十日修訂

中華民國一O八年十一月六日修訂

第一條 本基金會依照民法組織之,定名為「財團法人國立關西高級中學文教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以獎助品學兼優或家境清寒學生、協助本校改善教育環境、發展校務,及獎勵教師研究進修為目的,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左列業務:

一、設立品學兼優及家境清寒學生獎助學金。

二、獎勵代表學校參加縣級以上競賽績優師生。

三、獎助教師從事有關教育之研究、著作或進修。

四、舉辦各項教育文化,體育及慶祝活動。

五、發行或出版教育專刊及教育學術著作。

六、協助學校發展社團、擴充教育設備,提昇教育品質。

七、獎勵有特殊表現之學生。

八、辦理社區大學及其他與教育發展有關事項。

第三條 本會設立基金新台幣貳佰萬元整,由本校校友、家長、公司行號及熱心教育人士捐助,俟本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繼續接受捐助。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新竹縣關西鎮中山東路二號(國立關西高級中學校址)

第五條 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職權如下:

        一、經費之籌措與財產之管理及運用。

        二、董事之改選及解任。

        三、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

        四、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理。

        五、工作計畫之研訂及推動。

        六、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七、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八、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

        九、合併之擬議。

        十、其他捐助章程規定事項之擬議或決議。

第六條 本會董事會設董事十一~十五人。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代表選聘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董事均為無給職。本會董事,其總人數五分之一以上應有與設立目的相關之專長或工作經驗。得聘任無給職顧問、由董事會決議後聘任,其人數不超出董事人數二分之一,以提供基金會諮詢及協助基金會發展。

第七條 本會董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董事在任期因故出缺時,董事會得另選聘適當人員補足任期,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兩個月,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聘下屆董事。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改選董事人數五分之四。新舊任董事並按期辦理交接。

第八條 本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

第九條 本會董事會每半年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經現任董事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董事會議時,董事長應自受請求之日起十日內召集之。逾期不為召集之通知,得由請求之董事報經主管機關之許可,自行召集之。

        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主席,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對於議案之表決,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並經主管機關准許後行之:

        一、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二、基金之動用。

        三、以基金填補短絀。

        四、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五、董事之選任及解任。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前項重要事項之討論,應於會議十日前,將開會通知及議程送達各董事,並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指導。會後並將董事會議紀錄報主管機關。

        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議,無法親自出席,得書面委託他人代理;出席人員以接受一人委託為限,且委託比率以不超過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為限。

第十條 本會董事會得設各種委員會,並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若干人,承董事長之命,負責本會日常事務之處理,執行秘書、幹事由董事會聘任之。

第十一條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一月底前將當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每年五月底前將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分別提請  董事會通過,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財務報表包含收費收支決算表、財產清冊(含年度獎()助人名冊、支付獎()助名冊及有關憑據影本)。

第十二條本會辦理年度業務計畫以外之工作,需符合本章程第二條之規定,並需事先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十三條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以支用基金孳息及法人成立後所得捐贈為原則。經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之管理使用,受主管機關之監督;其管理使用方式如下:

        一、存放金融機構。

        二、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銀行或票券金融公司保證發行之商業本票。

        三、購置業務所需之動產及不動產。

        四、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購買公開發行之有擔保公司債、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之固定收益型之受益憑證。

        五、於財團法人財產總額百分之五範圍內購買股票,且對單一公司持股比率不得逾該公司資本額百分之五。

        六、於安全可靠之原則下,在設立捐助財產最低總額外之財產總額二分之一額度內,轉為有助增加財源之投資。

            本會之財產不得存放或貸與董事、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構。

第十四條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因素,變更董事,財產及其他重要事項,均需經董事會通過,函報主管機關許可,並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五條本會係永久性質,如因故解散時,清算後之剩餘財產,不得歸屬任何個人或私人團體,應歸屬於所在地之地方政府或地方自治團體。

第十六條本章程定於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一日,並經一O八年十一月六日修訂,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本章程經本會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實施。

本捐助章程經新竹縣政府108.11.29日府教社字第1083701773號函同意備查

123日報請法院民事裁定賡續進行變更登記

109年1月14日確認變更通過,2月20日核發法人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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