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08.31.特教推行委員會/校務會議訂定通過
壹、依據:
一、特殊教育法第19條(103年6月18日修訂華總一義字第10300093311號令)
二、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12條
三、高級中等教育法第45、62條(102年07月10日公布華總一義字第10200131151號)
四、特殊教育課程教材教法及評量方式實施辦法第8條(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教育部臺參字第0990218743C號令修正發布)
貳、目的:
一、落實多元評量,以符合身心障礙學生之個別差異。
二、強化適性課程規劃,配合學生身心發展。
三、協助本校身心障礙學生順利完成學業,促進其學習及適應能力。
叁、實施方式:
就讀本校身心障礙學生之成績評量,應依學生成績考查規定,衡酌學生之學習優勢能力,彈性調整其評量方式,並訂定適合身心障礙學生之個別評量方式。
一、集中式特教班學生:由特教班教師視學生能力現況,依特殊教育學校(班)國民教育階段智能障礙類課程綱要規定之領域內容,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IEP)並實施 評量。
二、分散式資源班學生:
(一)完全抽離式:將原來普通班應上之該科目上課時段抽離原班到資源教室上課。
(二)外加式:僅利用原班自習課、週會、早自習、午休等時段及課餘時間實施補救教學。
(三)外加與部分抽離課程:依據學生課程需求,採取部分抽離、外加並用方式。
三、多元評量方式:
(一)評量原則:
1.學習領域的評量方式:任課教師應視學生身心發展及個別差異,依各學習領域內容及 活動性質,採取多元的評量方式,諸如:筆試、口試、表演、實作、作業、口頭或書面報告、資料蒐集整理、鑑賞、晤談、實踐、檢核表、過關評量、學習歷程檔案等。
2.日常生活表現的評量方式:任課老師於平日應盡量觀察學生各方面之行為表現,並適時記錄之,例如:人際關係、學習態度、服務態度、各種校內外特殊事績等。
3.教師得視實際需要,採用學生自評、同儕互評或家長檢核做為學習領域評量或日常生活表現評量之參考資料。
(二)德行成績考查:比照特殊教育法、高級中等教育法,可依學生特殊身心需求,彈性調整出缺勤規定。惟若因學生特殊學習需求,致影響出缺席規定者,得另行依個別化教育計畫之決議,經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後實施。
(三)學業成績考查:比照特殊教育法、高級中等教育法,成績評量仍以六十分為及格標準,或以IEP個別化教育計畫通過、不通過為評量結果,任課教師得依據學生個別狀況,彈性調整評量標準、考試方式、考卷內容或作答時間。
1.分數比例:
(1)第一次段考佔15%
(2)第二次段考佔15%
(3)第三次段考佔20%
(4)多元評量平時成績50%
2.平時成績:
(1)完全抽離課程:由資源班教師進行多元評量,其評量結果做為學生原班該科平時評量成績。
(2)外加與部分抽離課程:若資源班排課時數一節以上,由資源班教師進行多元評量,佔平時成績40%;普通班教師進行多元評量,佔平時成績60%。
(3)未在資源班接受直接教學之科目,由普通班教師視學生能力現況彈性評量該領域成績。
3.段考成績:
(1)完全抽離課程: 定期評量(段考)試卷由資源班教師依學生狀況做多元評量調整,於原班段考時間應考,依據學生分數由資源班教師給予定期成績。
(2)外加與部分抽離課程:資源班學生除與原班一起參加定期評量(段考),另需參加資源班個別化定期評量,本評量成績佔該定期成績50%,原班定期評量成績佔50%。
(3)平時及定期評量成績登錄:由特教教師提供成績單予原班任課老師登錄。
4.體育成績考查:依身心障礙學生體能限制予以彈性設計,以注重學生學習精神、運動道德、體育常識為考查重點。
5.視障學生
(1).期中考、期末考及其他重要之考查,應視學生實際需要於考試時提供報讀服務或放大試卷,以便學生能隨堂參加考試為原則。
(2).平時考查宜多採口頭問答或口問筆答方式進行。
(3).數學及專業課程涉及圖形或抽象概念者可酌予省略,並延長測驗時間。
(4).語文科目:有關字形、字音辨別涉及視覺辨識部分得予改變方式測驗或免除測驗(針對全盲學生適用)。
(5).社會學科:加強歷史教學,對地圖空間概念之輔導加強。
(6).專業及實習科目、藝能科目:應注重學習精神及創造過程。
6.聽障學生
(1)音樂教學應注重其學習精神及態度。
(2)數學課程涉及圖形或抽象概念者可酌予簡化或省略。
(3)平時考查應儘量採用書面、筆談方式進行或確認了解程度,避免採用口問口答方式。
(4)語文科目有關發音、語言辨別、聽音等部分得予改變方式測驗或免除。
7.其他類別學生
(1)依學生個別特殊需求,得彈性改變教學及評量方式,例如:重置考卷試題。
(2)簡化考題或減少答題題數。
(3)符合學生能力之作業評量。
(4)口頭評量。
(5)調整加權計分(如:學習態度*2學習成果*1)。
(6)調整考卷配分。
(7)其他利於學生以其優勢能力表現之方式。
(四) 在普通班接受特教服務之學生(未入資源班的身障生),其評量方式應考慮其障礙程度與限制,採多元評量方式進行,由普通班教師視學生能力現況彈性加權評量該科成績。
(五) 若有特殊個案由委員於特推會中提出討論,衡酌個別身心障礙學生之情況,彈性調整其評量方式。
肆、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陳校長核可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