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年8月30日訂定
95.8.30修訂校務會議通過
97.9.1修訂校務會議通過
101.8.29修訂校務會議通過
106.6.30修訂校務會議通過
一、依據:
(一)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13條訂定之。
(二)依「綜合高級中學實施要點」訂定之。
二、為使未能就其性向、興趣選擇適當學程就讀之學生,有發揮其潛力之機會,特訂定本辦法。
三、申請資格:凡本校就讀綜合高中學生,因就讀學程志趣不合者,均得申請轉學程(限已開設學程)。
四、辦理時間:每年選課協調會之後,大約於五月及十二月實施,並召開轉學程審查會議後確認。
五、申請流程:
(一)有意願轉學程之學生至教務處試務組領取申請單及備審資料表。
(二)填寫轉學程申請單並檢附備審資料表,經家長親筆簽名同意並經導師、學程主任、轉導室晤談後簽註輔導意見,於教務處公告辦理轉學程期限內向試務組辦理轉學程事宜,逾期不予受理。
(三)教務處於轉學程申請截止後,審核各學程招收轉學程學生名單,隨即公告。
六、申請轉學程之學生以不影響課程開設為原則,並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
轉回原學程就讀。
七、提出轉學程之學生須自行補修未修習之科目並考慮是否有延修的問題。
八、凡經轉學程學生,若於大學技專招生入學管道上有任何權益損失,需自行承擔。(依「大學繁星推薦計畫」規定,須全程修習學術學程課程之學生,始具推薦報名資格。)
九、本要點經教務會議通過,陳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註:
1、本辦法依據部授教中(三)字第0950510950B號令修正、提95學年度第一學期期初校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實施。
2、提97學年度第一學期期初校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