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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教育教案

交通部取締汽機車改裝排氣管宣導

 改裝排氣管之處罰規定如下:

(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1、第16條第1項第2款: 
除頭燈外之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修復,或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汽車所有人新臺幣9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

2、第17條: 
汽車不依限期參加定期檢驗或臨時檢驗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9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逾期一個月以上者並吊扣其牌照,至檢驗合格後發還,逾期六個月以上者,註銷其牌照。 
經檢驗不合格之汽車,於一個月內仍未修復並申請覆驗,或覆驗仍不合格者,吊扣其牌照。

3、第18條: 
汽車車身、引擎、底盤、電系等重要設備變更或調換,或因交通事故遭受重大損壞修復後,不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施行臨時檢驗而行駛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2,400元以上9,600元以下罰鍰,並責令其檢驗。 
汽車所有人在一年內違反前項規定二次以上者,並吊扣牌照三個月;三年內經吊扣牌照二次,再違反前項規定者,吊銷牌照。

4、第43條第1項第3款: 
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汽車駕駛人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附件154項第2

設備分類

變更項目

變更要件或檢驗標準

實施日期或適用日期

 

排氣管

1.應有排氣系統隔熱防護裝置。

2.排氣管尾端出口應位於車輛後方。
3. 在平坦地面上兩輪著地時,排氣管尾管出口角度不得傾斜高於水平線;排氣管尾管離地高度逾1公尺者,其尾管出口角度應低於水平線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起列為臨時檢驗項目。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一日起列為臨時檢驗項目。

交通安全教育教案

英文科融入教學教案

數學科融入教學教案

健康護理科融入教學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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