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關西高級中學學生校外學習成就或教育訓練
審查及學分採計實施要點
102.12.17.行政會報(主管)通過
103.01.20.校務會議通過
壹、目的:為鼓勵學生利用暑假課餘時間至公民營事業機構職場或就業導向之職訓機構等場所(以下簡稱實習機構)學習專業知能及職場經驗,充份利用業界及社會資源,藉以結合理論及實務經驗,提升學生學習興趣及效果,以補抵應修得或加計畢業學分,特訂定本辦法。
貳、依據:部授教中(三)字第0960522152C號「教育部主管職業學校學生校外學習成就或教育訓練審查及學分採計要點」訂定。
參、採計對象及範圍:
一、學分採計對象為本校在學學生。
二、學分採計僅以職場學習成就、教育訓練內容與就讀類科實習專業課程相關為範疇。
三、實習機構由學校推薦或學生自行接洽二種方式,自行接洽者需先經「校外學習成就及教育訓練學分採計審查委員會」審核通過。
肆、學分採計原則:
一、學生在學期間取得之校外學習成就或教育訓練,經成績審核及格(實習機構成績考核佔60%、輔導教師對學生考核佔20%、學習報告撰寫佔20%),依其所讀類科相關程度及學習時數,每學期採計一學分至三學分,修業年限內合計最高得採計十八學分。
二、校外學習成就或教育訓練與所讀類科相關程度分為極相關、高相關及基本相關。極相關者,以七十二小時採計一學分為原則;高度相關者,以一百四十四小時採計一學分為原則;基本相關者,以二百十六小時採計一學分為原則。
三、校外學習成就或教育訓練與所讀類科相關程度,由學校依學生實際學習內容認定之;各科性質不同,相關之認定標準由該科科主任認定、實習處統整,送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後採認。
伍、實施方式:
一、學校應成立「校外學習成就及教育訓練學分採計審查委員會」,以分工合作的方式達成預期目標,本委員會的組織架構及運作原則如下:
1.本委員會置委員11~15人,由校長擔任主任委員,委員採任期制(一年一聘),自該年8月1日起至翌年7月31日止為原則,並由校長聘任之。
2.實習輔導主任、教務主任、學務主任、主任輔導教師、實習輔導組長、教學組長、註冊組長為當然委員,其餘名額由校長就學校同仁中依專長遴聘之(需含科主任、班導師),以利相關業務之統籌規劃與推動;任期中若有委員離職或出缺時,依程序補聘。
3.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實習輔導主任兼任,承主任委員指示,訂定工作計畫,召集相關處室配合辦理。
4.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應開會一次,以檢視相關計畫及實施成果;遇有特殊偶發狀況,得由主任委員隨時召開之。每年六月份召開審查會議,受理校外學習成就或教育訓練學分採計申請及審查相關事宜。
二、成績考查:
1.學生前往實習機構,應於學校規定期限內向學校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可者,始得採計學分。
2.學生於校外學習或教育訓練期間應將學習情形詳實記載,並定期書寫學習報告(含工作內容及心得),經由實習機構評閱,於學習結束後、學校規定期限內,繳交予學校,以為學校學分數採計之參據。學生於校外學習或教育訓練期間之成績考核,由實習機構依成績考核表項目考評。
3.輔導教師應定期或不定期前往實習機構了解學生校外學習與生活狀況,需將探訪事實記錄,本項活動以公差假登記;學生於校外學習期間應按規定書寫校外學習報告,請交科主任指派輔導老師評分。
4.請各科於校外學習結束一週內,應將學生校外學習或教育訓練「實習機構成績考核表」(附件一)、「學習報告」(附件二)及「學分成績總表」(附件三)彙整送實習處。
5.學校收到學生校外學習或教育訓練實習機構成績考核表、學習報告等相關資料後,應擇期召開「校外學習成就及教育訓練學分採計審查委員會」審議,決議事項應詳實記錄。
6.學生取得之校外學習成就或教育訓練學分視同校定選修學分,其科目名稱為「職場實習Ⅰ-Ⅵ」。學校得依實際需要,於學生成績考查補充規定中,訂定學分加計(抵免)相關事宜。
陸、申請程序:
一、申請日期為每年六月第一星期,需備有申請表(附件四)、登記證影本、家長同意書等相關資料。實習機構須有政府合格的事業單位登記證,如營利事業登記證、工廠登記證等,另實習機構不含補習性質場所。
二、校外學習實習機構由科或學生自行向公民營機構商洽,申請書須經輔導教師及科主任核章後,送實習處經「校外學習成就及教育訓練學分採計審查委員會」審核通過,再由實習處備函或通知實習機構。輔導教師請科主任或班導師、科內專業教師擔任為原則。
三、學生於校外學習期間,應辦理勞工保險,保險支付方式於合約中訂定之;另加辦意外保險,由該科協助辦理,保險費用由學生自行負擔。
四、學生於校外學習開始前應填具校外學習家長同意書,請家長督促學生確實遵守實習規定事項。
柒、本要點經行政會報、校務會議通過,陳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國立關西高級中學學生校外實習實施要點
102.12.17.行政會報(主管)通過
103.01.20.校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培養本校學生成為具有專業技能與實作經驗之人才,及增進學校與企業的互動關係,使人才培育更能符合產業界需求,特訂定本實施要點。
第二條 為推動學生校外實習相關工作,本校應成立「校外學習成就及教育訓練學分採計審查委員會」,委員會設置要點另訂。
第三條 校外實習可分為學期中或寒暑假校外實習。
第四條 學生校外實習輔導人員,應於每學期校外實習開始前召開會議,商討有關事宜。
第五條 學生校外實習廠場應選擇經政府登記核准,其設施及設備應符合建築、消防、勞工安全衛生、營業衛生、性別友善空間之設施及其他相關法規之規定,並具有良好制度及信譽,且符合該科專業課程內容之機構,學校應與實習廠場訂定產學合作、建教合作或實習合作之合約書,並於合約書中規範實習工作內容、差勤、工資、保險等權利義務。
第六條 校外實習廠場,其指導員及主管應輔導的內容如下:
一、實施職前訓練,使其具有該科基本技能、安全衛生及職業倫理道德等相關知能。
二、與任課老師共同訂定確實有效之實習內容,並與學生配合依進度實際執行。
三、輔導學生各項安全操作,防止實習時發生意外。
四、協助提供與實習有關之各項資料。
五、隨時舒解學生實務作業上所遭遇之困難。
六、協助安排學生實習之食、宿及交通問題,以上費用除實習廠場另有約定外,概由學生自理。
第七條 學生於校外實習期間,應辦理勞工保險或加辦意外保險,其保額至少新台幣100萬元以上,保險支付方式於合約中訂定之。
第八條 各職科教師配合學生校外實習,應輔導內容如下:
一、實施基礎訓練,使其具有該科基本技能、安全衛生及職業倫理道德等相關知能。
二、訂定確實有效的實習內容,並負責實習的實際推動。
三、校外實習期間,各科應指派教師定期前往各實習單位,實際瞭解學生實習過程所遭遇之問題,並與實習單位檢討及協助解決。
四、如發現實習廠場不適宜時,應重新尋找,其已實習時數不予承認;學生非經核可不得中斷實習(申辦資料如附件)。
第九條 實習課程的輔導教師、實習廠場的指導員及主管,應由該專業科目且具備性別意識之人員擔任之。
第十條 學生須經家長同意後,方得參與校外實習,各科並應於實習開始前召集學生舉辦行前座談會。
第十一條 校外實習視同一般正常上課,學生請假需附證明文件,請假或缺勤者,需補足所缺之時數。由學校核准之公假,依校方核准文件向實習廠場辦理請假手續。
第十二條 學生在校外實習期間必須撰寫實習報告(應含工作內容及心得),並經學習機構評閱。實習成績依據「國立關西高級中學學生校外學習成就或教育訓練審查及學分採計實施要點」審定。
第十三條 本要點經行政會報、校務會議通過,陳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國立關西高級中學產學攜手合作委員會組織章程
102.12.17.行政會報(主管)通過
103.01.20.校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依據:教育部
第二條 本委員會定名為「國立關西高級中學產學攜手合作委員會」。
第三條 目的:為辦理本校「產學攜手計畫」,推動兼顧學生就學就業為基礎之新教育模式,發揚技職教育「做中學、學中做」實務教育特色之目標。
第四條 組織架構:
為兼顧校內相關處室的職責,以分工合作的方式達成預期目標,本委員會的組織架構及運作原則如下:
一、本委員會置委員11~15人,由校長擔任主任委員,委員採任期制(一年一聘),自該年8月1日起至翌年7月31日止為原則,並由校長聘任之。
二、實習輔導主任、教務主任、學務主任、主任輔導教師、實習輔導組長、註冊組長為當然委員,其餘名額由校長就學校同仁中依專長遴聘之(需含科主任、班導師),以利相關業務之統籌規劃與推動;任期中若有委員離職或出缺時,依程序補聘。
三、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實習輔導主任兼任,承主任委員指示,訂定工作計畫,召集相關處室配合辦理。
四、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應開會一次,以檢視相關計畫及實施成果;遇有特殊偶發狀況,得由主任委員隨時召開之。
五、若有公開聲明之需或對外發言事宜,統由實習輔導主任處理之。
第五條 辦理任務:
一、統整學校各單位相關資源,擬定「產學攜手計畫」,落實並檢視其實施成果。
二、規劃及辦理學生校外實習工作。
三、協助尋找適合技專校院。
四、研擬高職、技專校院、合作廠商三方合作機制,並協調整合相關資源。
五、規劃三方產學合作相關之推動權責義務及教育責任。
六、規劃及建立「招生與升學機制」、「課程規劃」、「學生輔導」、「解約或停止契約機制」實施之策略與內涵。
七、擬訂「職場實習計畫」、職場之學習輔導、適應輔導措施,以及學生在不同階段學校之生活輔導、學習輔導、進路輔導措施。
八、擬訂產學合作計畫高職、技專校院、合作廠商三方合作之合約書,合約書內容應敘明高職或技專階段合作時,當合作廠商提供產學合作之技術容量(可提供崗位人數)異動時,廠校的應對措施。
九、其他關於「產學攜手計畫」之事務。
第六條 本章程經行政會報、校務會議通過,陳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更多職業類科相關法條 請上實習處參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