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關西高級中學校友會組織章程
本章程訂立於
第一次修改定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三日會員大會通過
第二次修改於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新竹縣國立關西高級中學校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以促進校方之間親愛精誠之情感交流、砥礪學行、互相關照、愛護母校及宏揚校譽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四條:本會會址設在國立關西高級中學(新竹縣關西鎮東安里中山東路二號)
第二章、任 務
第五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1、協助母校之發展。
2、會員名錄及校友通訊之刊發行。
3、會員升學、就業之服務。
4、促進校友間之社交與友誼。
5、遠程目標-協助創業、急難救助。
6、辦理各類建教合作及有關事項。
第三章、會 員
第六條:凡經關西農業職業學校(高級中學)畢業或肄業之校友為贊助會員,經申請填寫入會資料,並繳交會費者,經本會理事會審查合格後,方得為本會正式會員。
第七條:母校應屆畢業同學為當然預備會員。
第八條:凡現任(曾任)職母校之教職員工者為本會名譽會員。
第九條:本會會員權力:
1、發言權、提案權及表決權。
2、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3、享有參與本會各項活動之權利。
4、其他應有之權利。
第十條:本會會員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及大會決議。
2、擔任會務各項工作。
3、依照規定繳納會費。
4、出席本會各項會議。
第十一條:本會會員如違反法令、章程或會員大會認為有妨礙本會名譽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十二條:會員有下列情事者,為出會:
1、死 亡。
2、喪失會員資格者。
3、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三條:會員得以書面說明並敘明理由向本會提出退會。
第十四條: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會費及各項費用不予以退還。
第四章、組織及職權
第十五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下設理監事會,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
第十六條:本會設理事十五人組織理事會,侯補理事-二人,設監事五人組織監事會,侯補監事一人,均由會員大會就會員中用無記名方式選舉之,若遇有缺額時依序遞補,均以補足一定人數,任期為二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設理事長(會長)一人,常務理事(副會長)二人,由理事會互選之;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
第十八條:理事長(會長)綜理本會會務及對外代表本會,常務理事(副會長)輔助理事長推行會務。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理事會推選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
第十九條: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監察日常會務,由監事會就監事中用無記名單記法互選之。
第二十條:理事會三個月開會一次,監事會每半年開會一次,倘有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廿一條:理事會須有理事過半出席方得開會,由出席理事過半數同意方得議決,監事會亦同。
第廿二條:理事會職權如下:
1、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事項。
2、辦理本會對外之經常事項。
3、籌備有關會員大會準備工作及會員開會事項。
4、執行法令及本會章程所規定之任務。
5、擬定年度工作計劃。
6、擬訂年度歲入支出預算。
7、審查並通過會員入會及退會。
8、編製會務、任務、財產及會計等工作報告。
第廿三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1、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案。
2、審查理事會處理會務及業務執行狀況。
3、稽核理事會之財務收支。
4、審核理事會各種報告書並編製監察報告書,向大會提出審核之監查報告。
第廿四條:本會理、監事任期均為二年,連選得連任,理監事如在任期中發生缺額時,該候補依次遞補,以補足任期為限;理事長卸任後聘為本會顧問。
第廿五條:理事會因應會務工作進展,必要時得設若干推行委員會,委員會委員由各兼職掌或聘請各屆熱心校友擔任,其組織章程由理事會另訂之。
第廿六條:本會設總幹事一人,幹事若干人,由理事長聘請,經理事會同意,協調理事長推動本會各項業務,其辦事細則另訂之。
第廿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聘為名譽理事:
1、曾為本會會務工作之推展,悉心盡力,任勞任怨,有顯著績效者。
2、協助本校基金新台幣壹萬元以上者。
3、對增進本會及母校榮譽有顯著績效者。
4、任本會理事長(會長)者。
第廿八條:本校為發展會務,得聘校外人士為顧問。
第五章、會員大會
第廿九條:會員大會每年定期召開一次,日期以母校校慶日為準。
第三十條:會員大會及臨時大會之召集,均應於開會前十五日以書面或報紙公告通知會員,並函請主管機關派員指導。
第卅一條:會員大會之議決事項,須由出席會員半數以上之同意,方得議決。
第卅二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1、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2、通過及修正章程。
3、通過年度工作計畫、經費預、決算。
4、審議理事會、監事會及會員提案。
5、會員之獎勵。
第六章、經 費
第卅三條:本會經費以下列各款充之:
1、入會費每人新台幣壹仟元整。
2、常年會費新台幣伍佰元正。(入會第一年免繳)
3、一次繳納會費新台幣壹萬元者,得為永久會員。
4、會員自由樂捐。
5、必要時可臨時勸募。
第七章、附 則
第卅四條:會員間弔唁辦法細則另訂之。
第卅五條:本章程經八十五年八月十一日會員大會通過,呈請新竹縣政府八十五年八月十八日府社行字第2154號函准予備查後實施。
(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卅六條:本章程訂立於
第一次修改定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三日會員大會通過。
第二次修改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