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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項法令

成績考查要點  選課辦法   轉學程辦法

104.06.06行政會議修訂

104.06.30校務會議通過

104.08.29校務會議通過

壹、總則

一、本補充規定係依據「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二十七條訂定之。

二、本校辦理有關學生學習評量事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皆依本補充規定辦理。

三、本校學生學習評量,包括學業成績及德行評量二類。學業成績採百分制評定,德行評量依行為事實綜合評量,不評定分數及等第

四、計算各項()目成績及學期、學年總成績,如有小數,均以四捨五入。 

五、學生在其他高級中等學校修習之科目、學分、成績應予採計。在其他高級中等學校修課期間,德行得由該校評量,併入本校核計。

貳、德行評量

     德行評量:依行為事實綜合評量,不評定分數及等第;其項目如下:

六、日常生活綜合表現與校內外特殊表現:考量學生之待人誠信、整潔習慣、禮節、班級服務、社團活動、參與校內外競賽情形及對學校聲譽之影響等。

七、服務學習:考量學生尊重生命價值、規劃生涯發展、提升生活素養、體驗社區實際需求,具備公民意識及責任感等。

八、獎懲紀錄:德行評量之獎懲,依下列規定辦理:

獎勵:分為嘉獎、小功及大功。

懲罰:分為警告、小過、大過及留校察看。

學生之獎懲,除應通知學生、導師、家長或監護人外,於學期結束時列

入德行評量。

    學校應就第八條第一、二項之獎懲項目、事由、程序、獎懲相抵及銷過之相

    關規定訂定下列實施要點(含標準、表冊),提經獎懲委員會審議,由校長

    核定後實施。

學生獎懲標準實施要點。

輔導學生改過、銷過實施要點。

九、出缺席紀錄:學生請假別,分為公假、事假、病假、婚假、陪產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育嬰假、生理假及喪假;其請假規定及出缺席紀錄依學生請假規定辦理。

十、具體建議:由導師依德行評量之各條、各項規定,參考各科任課教師及相關行政單位提供之意見,依行為事實記錄,並視需要提出具體建議,經學生事務相關會議審議後,作為學生輔導、轉學及其他適性教育安置依據。重、補修學生及延修學生之德行評量,由學校依其修課情形並參酌一般學生之規定定之。

十一、學期德行評量之評量結果以文字評述,於學期結束時,由導師綜合評定並送交學務處。

十二、學生除公假外,其缺課節數達全學期教學總節數二分之一以上者,或曠課累積達四十二節,提報學生事務會議通過後,應依法令規定進行適性輔導及適性教育處置

十三、寒暑假重()修期間得評量德行。如有跨越兩學期者。其德行評量併入後一學期登錄、核計之。

十四、重()修學生及延修生德行之評量,由學校依修課情形並參酌一般學生之規定,另行訂定。

參、學業成績之評量

十五、學業學習評量之科目,依教育部所定課程規定或課程綱要之規定辦理。每一科目學分之計算,以每學期每週授課一節,或總授課時數達十八節,為一學分。

十六、學業學習評量應參照學生身心發展與個別差異,並依學科及活動之性質,兼顧認知、技能及情意等教學目標,採擇多元評量方式,於日常及定期為之。多元評量,得採筆試、作業、口試、表演、實作、實驗、見習、參觀、報告、資料蒐集整理、鑑賞、晤談、實踐、自我評量、同儕互評或檔案評量等方式辦理。學校應依學業學習評量結果進行分析,作為實施差異化及補救教學之依據,並輔導學生適性學習,發揮學生潛能。

十七、學業學習評量分日常評量和定期評量,其方式、次數、計分標準等如下:

()日常評量(含國防通識術科)佔百分之四十,評量次數由授課教師自訂。

()定期評量包含期中評量二次,各佔百分之十五;期末評量一次佔百分之三十。

十八、學業學習評量應參照學生身心發展與個別差異,並依學科及活動之性質採擇適當方法,其參照原則為:

()學業學習評量應兼顧認知、情意、技能等教學目標。

()評分標準,含認知百分之六十、情意百分之二十、技能百分之二十。

十九、學業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其及格基準規定如下:

()一般學生:均以六十分為及格。

()依各種升學優待辦法入學之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退伍軍人、僑生、蒙藏學生、外國學生、重大災害地區學生、原住民學生及境外優秀科技人才子女及基於人道考量、國際援助或其他特殊身分經專案核定安置之學生:一年級以四十分為及格,二年級以五十分為及格,三年級以後以六十分為及格。此外,身心障礙學生之學習評量方式,除按特殊教育法及相關規定辦理,並轉換成百分制登錄於成績冊上。

()依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升學輔導辦法規定入學之運動成績優良學生:一年級、二年級以四十分為及格,三年級以後以五十分為及格。

()依中等以上學校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及保送入學辦法規定入學之學生:一年級、二年級以五十分為及格,三年級以後以六十分為及格。

      前項各款學生學業成績不及格之科目,其成績達下列基準者,應予補考:

1.   一般學生:四十分。

前項第二至四款學生:

及格分數為四十分者:三十分。  

及格分數為五十分或六十分者:四十分。

前二款學生遭遇特殊事故者:由本校另定之。

        前項補考之成績,依下列規定採計:

補考及格者,授予學分,並以第一項各款所定及格分數計。

補考不及格者,不授予學分,該科目成績就補考成績或原成績擇優登錄。

        身心障礙學生之學業學習評量,由學校依特殊教育法第二十八條所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之評量方式定之。

二十、各科目學年成績,以該學年度該科目各學期成績平均計算。

學年成績及格之科目,該學年度各學期均授予學分,其各學期成績仍應以該學期實得分數登錄。

學生於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之修業期限內,各學期未取得學分之科目,已修習者,得申請重修;未修習者,得申請補修。

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之部定必修科目,均應修習,因未修習而於前項各學期未取得學分者,應補修。

其重修、補修之方式,以修讀下一年級開設之課程為原則,必要時,得按下列方式順序為之:

(一) 專班辦理:申請學生人數達15人以上者,由學校開設專門班級,供學生修讀、每一學分不得少於六節。

(二) 自學輔導:申請學生人數未達15人者,由教師指定教材,供學生自行修讀,並安排面授指導;屬重修者,每一學分不得少於三節,屬補修者,每一學分不得少於六節。

(三) 隨班修讀:依學生能力及學校排課等因素,安排學生隨其他班級課程修讀。

前項各款辦理方式,依本校上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規定行之。重修、補修及延長修業期限學生之學業成績評量,應依第十六條規定辦理。

第三項各款重、補修之成績,其採計方式如下︰

重修後成績及格之科目,該學年度各學期均授予學分,其成績以及格成績登錄。

重修後成績不及格之科目,僅就重修前及格之學期授予學分,並以原成績登錄。重修後不及格科目之學期成績,得就重修前後成績擇優登錄。

補修者依實得成績登錄。

二十一、學年成績不及格之科目,依下列方式處理:

必修科目應予重修及格。

選修科目得重修或改修其他科目。

二十二、學生缺課經學校核准給假外,其缺課節數達該科目全學期教學總時數三分之一者,該科目成績並以零分計算。學生缺課致影響課業時,學校應視其情形提供預警措施,給予個別輔導。

前項學校核准給假之假別,不包括事假。

二十三、學生學業成績於定期評量時,因故不能參加全部科目或部分科目之評量,經學校核准給假者,准予補行考試或採其他方式評量之;其評量方式、成績採計及登錄,則依相關規定辦理。

二十四、學期學業總平均成績之計算,為各科目學期成績乘以各該科目學分數所得之總和,再以總學分數除之。

學年學業總平均成績,以該學年度各學期學業總平均成績平均計算之。

二十五、全民國防及護理為必修或選修科目,其學分數及成績列計畢業總學分數及學期學業總成績。

二十六、對於身心障礙而不適隨班上體育課之學生(含懷孕學生),依規定編組體育特別班或依課程標準另行設計活動,其體育成績之評量標準,比照本校特殊學生學習評量方式辦理。

二十七、學校應建置學生學習支援系統,並依日常及定期學業成績評量結果進行分析,作為學期中實施差異化教學及補救教學之依據,以輔導學生適性學習,發揮學生潛能;其實施基準及方式,由學校定之。

二十八、學生取得依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國外學生學歷採認辦法規定採認之國外學歷,其在國外所修之科目成績,經學校審查符合課程規定要求,或經測驗及格者,得採計成績或學分,其科目並得列抵免修。

學生經學校核准後,赴國外或國內其他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公民營事業機構職場或就業導向之職訓機構等場所進修、訓練、實習或學習,取得學分證明、學習成就或教育訓練,經學校審查符合課程規定要求者,得採計成績或學分,其科目並得列抵免修。

學校辦理前二項學生學歷、成績證明、學習成就或教育訓練之審查、測驗、學分採計及赴國外或國內其他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習期間之認定,應依相關法規規定為之。

二十九、學校得推薦學生赴專科以上學校預修進階課程;其辦理方式及學習評量,由學校依相關法令之規定,協調專科以上學校定之。

 

肆、成績優異學生處理

三十  、學生成績優異,在規定修業年限屆滿前一學期或一學年修滿該科組應修學分者,得准提前畢業;其成績優異標準,另訂計畫辦理。

三十一、學校對具有特殊才能或發展潛能學生,得辦理學科免修鑑定。經鑑定合格者,得免修該學科該學期或學年有關之課程或科目,並授予學分,其學科成績以鑑定之分數登錄之;其學科鑑定規定,由本校另定之。

三十二、學校對於成績優異學生經甄別鑑定結果,合於資賦優異條件者,依教育部「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實施辦法」及「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實施要點」之規定,由本校就其縮短修業年限方式及輔導計畫,另個別專案報部核定之。

伍、轉學生成績處理

三十三、新生與轉學生入學前、轉科(學程)生轉科(學程)前及休學生復學前,已修習及格之科目及學分,經審查符合課程要求,或經甄試及格者,得列抵免修,其科目成績,依原成績或測驗成績登錄;其審查、甄試規定由本校另定之。

        學生不及格或未修習之科目學分,得申請重修或補修;其重修或補修之辦理方式,準用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但未修習之科目學分,屬教育部部定必修者,均應補修。

轉學生、轉科生有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情事者,學校應視該學生之學習狀況,編入適當之年級就讀。

學生轉學、轉科(學程)經學校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學分抵免後,未符合第三十四條第一項得重讀規定而申請重讀者,學校得視該生學習狀況與學校編班、班級人數等情形,依下列規定辦理:

符合高級中等學校學籍管理辦法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者,編入適當之年級。

符合高級中等學校學籍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者,編入適當之年級、科(學程)。

三十四、新生及轉學生入學前、轉科生轉科前及休學生復學前,已修習及格之科目及學分之採計及抵免,依下列規定辦理:

科目名稱、內容相同,可予採計。

科目名稱不同,但內容相同或相近,可予採計或抵免。

必修科目及專門學程核心科目,採計或抵免後不足之該科目學分,應補〈選〉修該科目或修習與該科目同性質或內容相近之科目與學分補足。

轉學生在原校修習及格之科目與學分,非所轉入學校之必修科目,得列為選修科目之學分數計算。

轉學生在轉入後,其未修之必修科目,應在修業年限內補修完畢。

三十五、轉學生有關科目、學分之採計與抵免,應於轉學註冊時一併申請處理。

三十六、重考入學新生或轉科生其科目、學分之採計與抵免,得比照轉學生辦理。

陸、學習評量結果之處理

三十七、學生各學年度上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達該學期修習總學分數二分之一者,下學期得由學校輔導其減修或補修學分;其減修、補修之學分數為十至十五學分。

休學學生申請提前一學期復學者,準用前項規定。

三十八、學生學年成績不及格科目學分數,逾當學年學分數二分之一者,得重讀;其成績以重讀之分數採計。該學年度取得之學分數計算,應包括補考、重修及補修後及格科目之學分數。

重讀時,學生成績以重讀之實得分數登錄;學生對於已修習及格之科目於各學期開學日前申請免修者,學校應准予免修,該科目原成績列入重讀學期之成績一併計算。 學生於重讀時,對於已修習及格之科目,自願申請再次選讀者,該科目成績,就再次選讀之成績或原成績擇優登錄,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對於重讀之學生,學校應給予適當之輔導。

學校為協助學生取得畢業應修學分數,應針對學生各學期學分取得情形,提供預警措施並給予個別輔導。

轉學生入學時、轉科(學程)學生轉科(學程)時及休學學生復學時,準用前三項規定。

三十九、學生學習評量之結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停止修業或輔導轉學:

學生修業期間逾五年(包括重讀但不包括休學)仍未修足畢業應修之科目及學分數而未能畢業者,應停止修業,若已修畢達一百二十個畢業應修學分,由學校發給修業證明書。

經學生事務會議審議,復經校長核定應予以輔導轉學者。

四十  、轉學學生得向學校申請發給轉學或修業證明書。

四十一、學生學習評量結果,依下列規定處理:

依教育部所定課程規定修畢應修課程及學分,且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未滿三大過者,准予畢業並發給畢業證書。

依教育部所定課程規定修業期滿,已修畢一百二十個畢業應修學分,而未符合畢業規定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四十二、綜合高中部學生在特定專門學程修滿四十學分並修習該學程之核心科目及專題製作2學分均及格者科目,得在畢業證書上加註其主修學程。

四十三、學生及其家長或監護人對學習評量有疑義時,得向學校提出申請覆查,其程序由學校另訂之。

四十四、學校應於學期末將學生之學期成績通知其家長或監護人,通知中應包括各項成績,並將學生獎懲,出缺席記錄詳細記載。

學生學習評量之結果,應妥為保存及管理,並維護個人隱私及權益;其評量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相關法規之規定辦理。

柒、附則

四十五、學生因學習興趣不合等因素者,得申請校內職業類科及綜合高中部互轉。其互轉辦法由本校另定之。

四十六、學生對學習評量或獎懲處分,認為不當並損及個人權益者,得以書面向學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請評議。

四十七、學校得依據本補充規定,訂定學習評量等其他相關規定,提經校務會議審查通過後實施。

四十八、本補充規定經校務會議修訂通過,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備註:

一、本補充規定於九十三學年度起實施。

二、本補充規定經九十三學年度第二學期期末校務會議(94.6.30)修正通過後實施。

三、本補充規定經九十四學年度第二學期期末校務會議(95.6.30)修正通過後實施。

四、本補充規定經九十五學年度第一學期期初校務會議(95.8.30)修正通過報部核備後實施。

五、本補充規定依據依據教中二字第0970573743號函修正,經九十七學年度第一學期期初校

    務會議修正通過報部核備後實施。(本補充規定適用於97學年度起入學高一新生)。

六、經九十七學年度第二學期期末校務會議修正通過後實施。(第37條)

七、依據教中二0980596868號函修訂(重補修規定)、經九十八學年度第一學期期末校務會議

    修正通過後實施。

八、本補充規定依據98年11月4日教中二0980596868號函修訂,經九十九學年度第一學期初99.08.27校務會議修正通過後實施。(本補充規定適用於99學年度起入學高一新生)。

九、本補充規定依據102913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20077077E號函修訂,於102101日行政會議修正,經一○二學年度第一學期末104.01.20期末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十、本補充規定依據10418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20127904D號函修訂,於10466日主管會議修正,經102學年度第2學期末104.06.30期末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十一、本補充規定依據10418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20127904D號函修訂,經104學年度第1104.08.29期初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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