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關西高級中學學生考試規則
九
910829修訂
990827校務會議通過修訂
1041022行政會議修訂
1041204教務會議通過修訂
1050310臨時主管會議修訂
105.06.30.期末教務會議修訂
一、 考試前應將書包(本)放置教室前、後,門窗必須打開,考試時應將班級、座號及姓名先寫在答案卷上,然後作答。如繳卷後發現有未寫班級、座號、姓名之答案卷,一律由任課老師酌扣分數。
二、 學生無故遲到,逾時十五分鐘者,不得參加考試。每節考試三十分鐘後才可繳卷。繳卷後請留在教室內依規自習。
三、 試卷發出後,除印刷不清得舉手發問外,其餘一律不得發問。
四、 考試應用文具必須攜帶齊全,不得臨時向他人借用,桌椅抽屜內請全部清空(或將桌子反轉抽屜朝前);並且不得攜帶3C電子通訊器材或提供答案等功能之物品入場考試。
五、 數學科考試不得帶計算機,其餘科目攜帶與否依命題教師規定(命題教師請在考卷自行註明)。
六、 考試時應保持肅靜、注意秩序,並服從監考教師之指導。
七、 聽聞下課鐘(鈴)聲,依監考教師之指示交卷,待監考教師確認清點後始得離場。
八、 補考時一律攜帶學生證入場,監考教師得要求學生出示以便查核。若學生未攜帶學生證,教務處巡考時拍照存證以驗證身分。
九、 請按照班級座位表或考試座位表入座。
十、 所謂違反考試規則之情節,其處理方式悉遵照「國立關西高中違反試場規則處理方式一覽表」辦理,由監考(或相關)教師提出,依學校學生獎懲實施要點懲處。
十一、 考生因病、因故(如廁等)需暫時離座者,須經監試人員同意始准離座,離座考生經治療或處理後,如考試尚未結束時,仍可繼續考試,但不得請求延長時間或補考。
十二、 考生應試時不得飲食,如因生病等特殊原因迫切需要在考試中飲水或服用藥物時,需於考試前持相關證明報備同意,在監試人員協助下飲用或服用。
十三、 本規則未規定之違反考試規則行為,視當時情況另行提報學生輔導管教會議議處。
十四、 本規則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國立關西高級中學違反試場規則處理方式一覽表
類別 | 違反試場規則事項 | 處理方式 |
違 規 行 為 | 一、考試進行中與試場內、外有手勢或訊息聯繫行為者。 | 警告乙次 |
二、於考試期間內攜帶非應試用品如教科書、參考書、補習班文宣品、計算紙等,以及電子辭典、計算機、時鐘、鬧鐘、電子鐘、行動電話、呼叫器、收音機、多媒體播放器材(如:MP3、MP4等),和具通訊、錄影、照相或計算功能之穿戴式裝置(如智慧型手錶、智慧手環等)進入試場,隨身放置;或放置於試場前後方,於考試時間內發出聲響者。 | 警告乙次 | |
三、桌椅抽屜未清空(或反轉),經監考教師糾正仍不改進者。 | 警告乙次 | |
四、違反試場秩序,情節輕微者(如:繳卷後未能依規自習、交換座位應試者、應試時飲食…等)。 | 警告乙次 | |
五、違反試場秩序情節嚴重者(如:考試正式開始後30分鐘內經糾正仍強行出場者、於考試正式開始後,遲到逾15分鐘強行入場者、繳卷後未能依規自習,經監考教師糾正仍不改進者…等)。 | 小過乙次以上 | |
舞弊 行為 | 一、舞弊事實明確者(請參考附註)。 | 大過乙次 |
附註:舞弊行為樣態參考
1.在文具、衣物或肢體等處書寫有關文字或符號 | 2.桌面上留有字跡,而與該科考試內容相關 |
3.抄襲、傳遞或交換答案 | 4.以自誦、相互交談、暗號或故意作聲告人答案 |
5.意圖窺視他人答案或意圖便利他人窺視答案 | 6.請他人頂替代考或偽造證件應試 |
7.脅迫其他考生或監試人員幫助舞弊 | 8.集體舞弊行為 |
9.電子通訊舞弊行為 | 10.不按時繳回試卷或將答案卷、卡攜出試場外 |
11.夾帶或偷看書籍及蓄意舞弊 | 12.任意毀損試卷或答案卷、卡 |
13.逾時作答或交卡(卷)後強行修改答案者 | 14.無故擾亂試場秩序或影響他人作答者 |
15.其他符合舞弊行為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