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關西高級中學學生重(補)修實施要點
99年1月22日修訂
1050120校務會議修訂
一、 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臺教授國部字第1020127904A號令「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及臺教授國部字第1040061592B號令「教育部主管高級中學學生重修及補修學分補充規定」訂定。
二、本辦法所指重(補)修課程,以必修科目為主,選修科目亦可比照辦理。
三、重(補)修實施時間,因應學年學分制,以暑假為原則。
四、每一科目重(補)修人數達十五人以上者,開設專班重(補)修,每一學分之授課時數為六節課(另十二節課由教師指定作業學生自修)。
五、每一科目重(補)修人數十四人以下者,開設自學輔導班,由教師指定教材,供學生自行修讀,並安排面授指導;屬重修者,每一學分面授指導三節課,屬補修者,每一學分面授指導六節課。
六、已開設專班重(補)修之科目,除有特殊情形並經學校核准者外,學生不得申請自學輔導。
七、學生重(補)修以專班重(補)修及自學輔導為主,若因故未開班,必要時經學校核准者,得於次學年輔導學生隨班附讀。
八、重(補)修開班由教學組與任課教師協同安排課表,教師自行訂定進度,照表操課。並做成教學紀錄送教學組備查。學生成績繳交註冊組登錄。
九、本辦法開設之自學輔導班,其中有關「學生自學教師輔導」部分,應由授課教師規定學生自學進度,安排作業,排定時間約見學生進行評量。
十、學生重(補)修期間,其缺課時數達該科教學總時數三分之一者,不予評量。
前項缺課時數,不包括因公假、病假、婚假、產前假、娩假、陪產假、流產假、育嬰假、生理假、喪假或其他特殊事故,經學校核准給假而缺課之節數。
十一、考重(補)修成績處理,及格者授予學分,但不列入該學期總成績計算。
十二、學生重修科目成績考查結果之登錄,依本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補充規定」辦理。
十三、重(補)修授課教師,由各科教學研究會自行協調決定。
十四、學生參加重(補)修學分費收費標準,每人每學分為新臺幣二百四十元。專業群科重(補)修課程如需實習(驗)材料費時,由學生自備不另收費。
十五、教師授課鐘點費,以每節課新台幣四百元至五百五十元為原則,按收支平衡原則訂定。
十六、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陳校長核可後公布實施(103學年度入學新生適用),修正時亦同。
備註:
1. 本實施辦法於九十三學年度起實施。
2. 本實施辦法經九十三學年度第一學期期末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3. 依據教育部95.10.25部授教中字第
4. 本實施辦法經九十五學年度第一學期期末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5. 依據教育部中部辦公室98.11.04教中(二)字第098059868號函暨98.11.10教中(三)字第0980598658號函修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