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申復單位: 秘書
 
電    話: 03-5872049#101
 
Email: secretary@khvs.hcc.edu.tw
 
下載表格:
 
.............................................................
依據本校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規定:

七 第三十一條 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將處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為人時,應一併提供調查報告,並告知申之期限及受之學校或機關。

申請人或為人對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處之結果者,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具明由向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申;其以言詞為之者,受之學校或機關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為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學校或主管機關接獲申後,依下程序處

一、由學校或主管機關指定之專責單位收件後,應即組成審議小組,並於三十日內作成附由之決定,以書面通知申人申結果。

二、前款審議小組應包括性別平等教育相關專家學者、法業人員三人或五人,其小組成員中,性人應占成員總二分之一以上,具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件調查專業素養之專家學者人於學校應占成員總三分之一以上,於主管機關應占成員總二分之一以上。

三、原性平會委員及原調查小組成員得擔任審議小組成員。

四、審議小組召開會議時由小組成員推舉召集人,並主持會議。

五、審議會議進時,得視需要給予申人陳述之機會,並得邀所設性平會相關委員或調查小組成員明。

由時,將申決定通知相關權責單位,由其重為決定。

            七、前款申決定送達申人前,申人得準用前項規定撤回

 

最新消息

時間類別單位標題發佈點閱
跳至網頁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