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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毒園地 / 藥物濫用

毒品FM2(中樞神經抑制劑):俗稱強姦藥丸,服用後步履蹣跚,心神恍惚,記憶力減退,運動失調。長期服用會產生心理與生理的依賴,不服會產生焦慮、憂鬱、躁動、失眠、心悸等症狀。

安非他命:服用後舉止唐突,脈搏加速食慾減退,瞳孔放大。長期服用會產生失眠、急躁不安、心情抑鬱、注意力不集中、妄想、甚至腦、胃出血死亡等狀。


強力膠:服用後興奮、飄浮感、說話模糊、步態不穩。長期服用會產生神智不清、智能缺損等腦性病變、貧血、心律不整、心跳瘁停而死亡。期服會產生焦慮、侷促不安、癲間、視幻覺等症。

 

鴉片、海洛英、嗎啡:服用後精神弛怠、平衡感與判斷力喪失、言語發生障礙、噁吐、瞳孔萎縮。長期服用會產生體重減輕、短時間間隔性攻擊欲、食慾減退、便秘、性無能、軟弱無力、急於想要依賴藥物等症。


MDMA是一種結構類似安非他命之中樞神經興奮劑,俗稱忘我、亞當、狂喜、快樂丸、搖頭丸。常見的包括白色藥片,紅色(白色)膠囊或粉末形式,口服後會有 愉悅、多話、情緒及活動力亢進的行為特徵。服用後約二十分鐘至一小時會產生作用,濫用效果約可持續數小時。濫用者若在擁擠、高溫的空間下狂歡勁舞,常會因 運動過度導致缺水,產生體溫過高、痙攣,甚至併發肌肉損傷、凝血障礙及急性腎衰竭而導致死亡。服用後在興奮之餘,還會產生食慾不振、牙關緊閉、肌痛、噁 心、運動失調、盜汗、心悸、倦怠及失眠等症狀。

 

卡門是經常與搖頭丸(快樂丸)合用的濫用藥品,以增加搖頭丸快感及中樞神經視幻覺的效果。毒性作用會引起如:心跳快、頭暈、視幻覺、意識迷亂、無法說話、失眠、流口水、惡心、嘔吐、顫抖、抽搐、肌肉僵硬。

搖腳丸「一粒沙」,主要成分是學名LSD的迷幻劑,是最強烈的精神興奮劑,屬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級毒品,LSD的主要作用是中樞交感神經興奮,是最具 活性、最強烈的精神興奮劑,人類受此藥物刺激會產生活力快感,增加聽覺、味覺、顏色觀感,產生錯覺與幻想,並會失去方向感,難以集中精神、情緒快速變換等 現象,服用15至30分鐘即有反應,藥效作用可達6小時以上。如果要達到同一效用,需要1500倍的安非他命,毒性之強由此可見。


他們為什麼會吸毒?


吸毒者認為毒品是非常有用的,在某些程度上會產生渴望的效果,吸毒者通常因某事困擾而趨使他們去吸毒。
習慣性的吸毒或酗酒,是因為當事人有些不想經歷的痛苦感覺或不好的情緒,通常當人有不愉快的感覺,就會以嗑藥或酗酒當作一種治療。

 

要去了解吸毒的原因,就需要去了解他們在吸毒以前究竟是那裡出錯了?毒品可以讓一個人脫離他無法忍受的現狀或完全失去意識。根據證據顯示:毒品阻礙學習,就學習的效率來看,一個服用過毒品的人比沒吸毒的人,在學習時相對比較慢。


毒品的種類與相關罰則

 

(一)依毒品危害防治條例規定?常見的毒品分為三級:
1.第一級: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及其相類製品。? 
2.第二級:罌粟、古柯、大麻、安非他命、配西汀、潘他唑及其相類製品。 
3.第三級:西可巴比妥、異戊巴比妥、納洛芬及相類製品。

 

(二) 與毒品有關的刑責:
1.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可處三年以上徒刑,最高可處無期刑。? 
2.強暴脅迫欺瞞或非法使人吸用毒品,可處五年以上徒刑,最高可處死刑及無期徒刑。? 
3.引誘他人吸用毒品可處六個月以上十年以下之有期徒刑。? 
4.轉讓毒品最高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5.施用毒品最高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6.持有毒品最高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毒品相關的刑責以第一級毒品刑罰最重, 第二級毒品次之、第三級毒品最輕。
拒絕毒品的方法
1.勇敢說不,語氣堅定。 
2.告訴提供者吸毒對健康的重大危害。 
3.告訴提供者毒癮發作的痛苦。 
4.告訴提供者吸毒是違法行為,並有刑責。 
5.建議做點別的事情。 
6.藉故離開現場。

 

毒品的諮詢及輔導機構
‧行政院衛生署藥政處 (02)23210151? 
‧行政院衛生署麻醉藥品經理處 (02)23952279? 
‧中華民國反毒運動促進會 (02)23895995? 
‧財團法人基督教晨曦會 (02)29270010? 
‧全省各地衛生局、張老師、生命線、榮譽觀護人協進會

 

毒品危害防治條例之修正規定 
現行的法律條文中,並未明確制訂第三級、第四級毒品的持有或施用的罰則,民國98年5月20日所通過的毒品危害防治條例修正條文中(於民國98年11月20日正式實施),將毒品的製造、運輸、販賣、持有等行為加重其處罰或給予更明確的規定,並於第11-1條中特別將第三級、第四級毒品之持有及施用有進一步的規定及罰則,對於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除了罰鍰之外,另需接受毒品危害講習,而少年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則仍依照少年事件處理法之虞犯的方式處理,給予適當的保護處分,如訓誡並予假日生活輔導、保護管束、交付機構安置等,情節嚴重者甚至可給予感化教育之處分。

第 11- 1 條 
第三級、第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
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應限期令其接受四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
少年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二項裁罰之基準及毒品危害講習之方式、內容、時機、時數、執行單位等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同內政部、行政院衛生署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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